【案例分享】
案由:民间借贷
审序:二审终审
办案律师:北京道存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汉明律师(代理原告)
基本事实:
2016年,A公司(原告、出借人)与B公司(被告、借款人)经C公司介绍签订了一份借款总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8个月,借款利率为年息6%,借款人按季度支付利息,偿还的资金应先用于清偿本金。A公司按约定向B公司提供了借款,借款到账后B公司将其中的500万借给了C公司。
A公司与B公司事后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借款利息为5万元/月,每月23日付息。在借款期限内,B公司偿还利息共计75万元,并拒绝偿还后续利息。借款到期后,B公司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在A公司多次催促下偿还本金共计450万元,剩余55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拒绝偿还。
此外,B公司在对A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依法通知A公司即召开股东会对B公司进行减资,B公司两名法人股东将原出资561万元各减少306万元,因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刘汉明律师全权代理此案。
最终结果: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B公司偿还A公司借款本金55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百万左右),两名股东在306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承担。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被告主动和解,一次性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自愿承担原告支付的全部律师费。
本案是我所主任律师刘汉明的经典之作,在办理本案时,刘汉明律师本着细心谨慎、专业负责、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认真办案,最终取得了委托人满意的结果,以下是关于案件分析和一些办案技巧的分享:
【本案焦点】
1.借款期限内还款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
2.公司减资是否必须公告和通知债权人,违法减资股东是否需要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追加实际用款人为本案当事人?
【案件解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历经了一审、二审两审程序。“民间借贷”是指两个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其约定利率依法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若约定利息不明则视为没有约定利息,但即使没有约定利息,逾期还款仍然可以主张对方承担逾期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下是关于本案办案过程中的重点、难点解析:
1.借款期限内还款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
本案中,被告主张将借款期限内偿还的75万元认定为借款本金,试图通过此方式减少利息支付,原告律师根据《<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偿还利息及对方的转账记录皆备注为利息的事实,主张该被告偿还75万元款项的性质应认定借款利息,法院最终以“借款期限内偿还本金不合常理”为由判定该还款金额为借款利息,为原告多争取到大额利息。
实践中,借款期内还款究竟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一般情况下是“有约从约”,只要约定不违法相应的法律法规就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2.公司减资是否必须公告和通知债权人?违法减资股东是否需要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试图通过主张其减资行为合法来逃避相应的债务,其法人股东主张已在报纸上发布减资公告,履行了通知义务,且未实际收到减资款项,不应对B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刘汉明律师仔细研究分析法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出公司减资必须同时履行“直接通知”和“公告”两项义务,被告明知原告联系方式却在减资时未通知原告,属于违法减资,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我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故而将两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在各自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践中,公司减资必须同时履行“直接通知”债权人和“公告”两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减资。减资行为会直接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若不直接通知债权人,将导致债权人丧失要求其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实质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效果等同于抽逃出资。
3.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追加实际用款人为本案当事人?
本案中,被告方试图将C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并辩驳其中有500万元由C公司实际使用,企图减少自身还款金额。刘汉明律师根据事实和证据据理力争,A公司是与B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并未与C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也并未直接打款给C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C公司与本案无关,不应追加为第三人。
实践中,借款人将借款另借他人实属常见,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没有特定法律事由是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的。
【办案技巧分享】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个案子的胜诉不仅仅在于事实和证据,找一个专业的律师往往能事半功倍,为当事人争取到意想不到的结果。
1. 细心严谨,反复核实事实和证据细节
本案中,刘汉明律师反复查看相关证据材料,抓住对方漏洞,有力驳斥其“先本后息”的主张。并及时发现对方20万的转账退回,避免我方当事人的损失。
2. 精准把控,严丝合缝,用专业对抗诡辩
本案中,刘汉明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成功击碎被告方试图用诡辩的方式掩盖自己违法减资的事实以及“先息后本”的判定,并妄想通过增加第三人来减轻自己责任的幻想,精准把控案情,合理提出诉求,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3. 抓住弱点,直击要害,促成执行中和解
本案中,刘汉明律师积极查询对方当事人信息,抓住对方弱点,为我方当事人设计合理诉讼策略,使得对方当事人主动与我方和解,成功拿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主动承担我方当事人律师费。
【相关法条】







【道存箴言】
“民间借贷”纠纷很常见,建议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还款方式”,以及因借款纠纷产生的维权费用,如“律师费”等等;尤其是企业之间的借款,一般都数额巨大提前约定好有利于维护双方间的合法权益;另外为保障出借人债权的实现,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律师简介】

【判决文书】



文 案| 张 静
审 核| 刘汉明 白云飞 李光耀
美化排版| 张 静
协 助| 潘雨桐
本文由〔北京道存律师事务所〕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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